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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08 09:03 信息来源: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案件一:

2025年9月1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城市中央店经营的购进批次为2025年9月12日的“柴火月饼(伍仁味)”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上述批次“柴火月饼(伍仁味)”的“柠檬黄”指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二局立即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过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查:当事人从河西万全海燕的老板万海波处购进了含有柠檬黄成分的食品原料“青红丝”用于制作规格为500g/袋的柴火月饼(伍仁味),其中批次为2025年9月12日的产品于2025年9月14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因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提供的产量登记表显示涉案批次产品共生产了3871个,批发价为9元/个。截至今日,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实际召回。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计算的意见》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4839元,违法所得为3483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34839元;

2、处罚款5161 元。

上述共计罚没款40000元。

案件二:

2025年9月1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德天农贸市场 贺银田经营的购进批次为2025年10月13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上述批次“韭菜”的“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指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二局立即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该局食安股于2025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涉案批次不合格韭菜。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到我局接受了询问,向我局提交了涉案韭菜的进货单据、与供应商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供应商经营场所门头照片,如实的说明了来源。同年11月1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态度积极主动。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属于农药残留,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被检测出该项指标实测值为1.48mg/kg,而标准指标为每公斤小于等于1mg.实际检测指标超出标准限值不多。经询问目前没有消费者反映因涉案批次韭菜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害。因此,当事人的情形理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子立案情形,办案人员建议不予立案。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