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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0 16:00 信息来源: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完成怀化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推动怀化生态产品认证,现将《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010日前将相关建议和意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 1611855125@qq.com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0

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志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志制度的实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的制度设计、总体策划、统筹协调、标准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方对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志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支持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与其他产品、体系、服务认证结合,实现“一次审核、多张证书”。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相关标准和认证规则从事“怀化生态产品”认证活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怀化生态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怀化生态产品”认证一般提供中文证书,需要时可提供英文证书;当中、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证书为准。

八条 “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

(五)认证依据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 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公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采用统一的证书编号规则。

第十一条 获得“怀化生态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获得“怀化生态产品”认证的组织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怀化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为:                         

怀化市生态产品认证标识11

标志为圆形,代表自然循环和谐统一,其中“H”代表“怀化Huaihua,绿叶环绕象征自然绿色循环。色彩以绿色为主色、蓝色为辅。

第十五条“怀化生态产品”标志使用者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图形,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文字和颜色。

第十六条 获得“怀化生态产品”认证的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方可将“怀化生态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在相关产品的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有关材料中。

第十七条 “怀化生态产品”认证的申请者应当向实施认证的认证机构承诺依法正确使用“怀化生态产品”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明确告知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做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获得“怀化生态产品”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怀化生态产品”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和准许使用“怀化生态产品”认证标志的所有组织应建立具体管理制度,确保“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在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获证组织存在的“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违规使用相关情况,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并予公布。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未依据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怀化生态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