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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征求意见稿)》《怀化市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9 10:30 信息来源: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征求意见稿)》《怀化市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一)(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现就《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征求意见稿)》《怀化市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一)

(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620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hhsscjgjfzk@163.com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参照省局处罚裁量办法及基准、本规定与附件《怀化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地方基准》)行使。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得超过上级裁量规定及基准划定的阶次或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裁量。

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相似。

多个当事人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各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罚。

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认定,合并执行,也可以分开处理。

第五条不同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除适用依法减轻的情形外,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

(一)对认定减轻、从轻处罚的,可以并处;

(二)对认定一般、从重处罚的,应当并处。

第六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同时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先责令改正,也可以在实施处罚决定时一并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考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合理时间确定改正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当事人是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十)当事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

(十一)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少于70%部分。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或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情形。

通过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理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再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的,不属于初次违法。

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年。

“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适用同一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核查终结或调查终结前,主动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形。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1)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改正;

2)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商品,停止服务,健全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以确保违法行为不再发生等。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1)违法行为单一;

 (2)主观过错较小或无主观过错;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值金额较小,涉案商品、服务数量较少;

 (5)涉案商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强制性标准等。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明显社会影响的情形。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和过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形。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1)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2)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3)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4)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5)当事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

6)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的;

(二)实施针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等特定人群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有关证据材料,导致危害难以消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五)其他社会影响大、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时,应当有相应证据支持。

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不得以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作为减轻处罚的单一证据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等涉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文书中应当对裁量情况进行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形或幅度在裁量基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裁量办法、裁量适用规则所规定的情形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裁量,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及《地方基准》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少于”“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怀化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

怀化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除临时公共停车场以外,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未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收费标准、免费情形等的;

【处罚依据】:《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标明收费标准和免费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已经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15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未及时或者未采取整改措施。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以上少于3500元的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除机械式空间立体智能停车设施以外的停车设施收取停车费的,免费时限低于三十分钟。

【处罚依据】:《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免费停车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已经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少于9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900元以上少于21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政务中心、医院等各类机关事业和公共服务单位允许办事人员免费停车低于三小时。

【处罚依据】:《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免费停车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已经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少于9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900元以上少于21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免费时限低于一个小时。

【处罚依据】:《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免费停车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已经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少于9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900元以上少于21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未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夜间或者其他时段免费。

【处罚依据】:《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免费停车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已经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少于900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900元以上少于2100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怀化市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一)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更好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怀化市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一)》。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情形的,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列入清单的,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清单施行前制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不与本清单冲突的继续有效。

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适用情形: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适用情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适用情形: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适用情形:专利有效,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七、超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继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适用情形:广告内容与原批准情况一致,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八、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适用情形:首次发现且仅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九、发布农药、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适用情形: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十、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适用情形: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适用情形: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或者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

十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查封或者扣押。

十四、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查封、扣押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十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适用情形:已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初次违法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可以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查封、扣押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十六、封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适用情形: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适用情形: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十八、直销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适用情形: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十九、直销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适用情形: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