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9 08:52 信息来源: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鹤城区某钢筋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3日,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钢筋厂生产的规格为Φ9mm的冷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并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产品“横肋中点高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788-2024《冷轧带肋钢筋》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考虑到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生产时间短、产品用于农业设施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652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与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有机结合。执法机关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考量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认知等因素,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营造公平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执法保障。
二、辰溪县某钢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9日,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线索,对辰溪县某钢材店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在“抗拉强度比”“实测屈服强度与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及“最大力总延伸率”三项关键指标上,检测结果不符合GB 1499.2-2024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查处情况】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批不合格钢筋系当事人从怀化华达钢材批发部购进,共计2.388吨,购进单价为3300元/吨,销售单价为3400元/吨,涉案货值金额共计8119.2元。截至案发,该批钢筋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29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典型意义】钢筋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建筑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钢筋,不仅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本案的迅速查处,有效阻断了问题钢筋流入建筑市场,及时消除了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守护民生安全底线的决心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