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11 09:34 信息来源: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鹤城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4年10月30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鹤城区某餐饮店销售的桶装菜籽油有很多杂质且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经查,2024年10月28日,该店店员何某从怀化市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6桶规格为20L/桶的菜籽油(标示有厂名厂址等信息)作为食品原料。为向消费者进行展示,当事人将其中2桶菜籽油分装成5L/桶,置于店内展示柜,但分装后的菜籽油及展示柜上均未标示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10月30日,在投诉人的一再要求下,当事人以98元/桶的价格销售了4桶上述菜籽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陈列菜籽油初衷为展示而并非销售,且仅售出4桶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此举推动了“柔性执法”落地,实现了执法“温度”与“力度”统一,将执法刚性与服务柔性有机结合。一方面,严格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另一方面,注重教育引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既彰显了执法刚性,又体现了服务柔性,避免了“小错重罚”,遵循了“包容审慎”的执法原则,展现了服务型执法的示范效应。
二、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生产豆制品麻辣香干案
2024年10月,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为湖南某休闲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牛肉制品期间,分两次对委托方提供的10公斤豆制品原料进行卤制,加工成麻辣香干,合计生产400包并交付,货值金额1014.6元。湖南某休闲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麻辣香干食品进一步包装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后被举报。经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包含“豆制品”。2025年1月24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上述麻辣香干生产加工原料数量小、加工时间短、工艺简单,当事人为满足委托方需求进行加工,未收取加工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件调查期间已停止豆制品类食品生产活动,其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麻辣香干为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该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属于无证生产,侵犯了食品生产行政管理法益。考虑到生产上述麻辣香干加工工艺简单,安全风险相对较低,且经检验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既起到了教育作用,又体现了执法温度,使其不因“小过”而陷入经营困境,不因“被罚”导致信用受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将推进服务型执法、促进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的责任与担当。
三、溆浦县某中心卫生院超标准收取医疗费用案
2025年4月27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溆浦县某中心卫生院开展医疗收费项目价费执行情况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卫生院在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超标准收取空调费、妇科检查耗材费、陪人陪护费的行为,违规收费金额共计271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关于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发布退费公告的方式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积极整改并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7146元。
本案办理过程中体现了服务型执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情节。助力小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通过减轻行政处罚,有效避免其陷入经营困境,服务基层卫生院健康发展。本案的处理方式为类似医疗收费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助于推动医疗行业价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
四、溆浦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设立电梯安全总监及岗位职责案
2024年1月11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溆浦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电梯设备未设立电梯安全总监及岗位职责,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因管理疏忽、工作不够细致,导致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电梯安全总监岗位设置任命书及岗位职责。该局随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期完成了整改工作。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并及时消除危害后果,该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的决定,免予罚款。
本案通过严格执法,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重视,有助于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局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包括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以及及时整改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的决定,而非直接处以罚款。这种处理方式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给予了企业合理的容错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处理方式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为查处类似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和示范。
五、洪江区某健康馆对销售的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9月24日,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江区某健康馆(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产品宣传PPT 中含有以下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纤体康美酵素啫喱软霜可治疗1:红肿痒;2:美白淡斑,祛斑;3:减肥;4:扭伤;5:静脉曲张;6:蚊虫叮咬;7:脚干,脚裂,脚气;8:皮炎,湿疹;9:痔疮;10:妇科炎症;11:手干裂手脱皮;12:男性疾病”“纤体康美管理仪有以下功效1.配合纤体康美管理仪增强量子能量波的渗透性,加速调理疾病和减肥的效果;2.美容效果;3.辅助杀菌消炎;4.加速脂肪分解;5.加快血液中的毒素的分解;6.紧致肌肤强效塑身”“配合纤体康美酵素啫喱软霜使用,能让效果明显增快几倍”,并配有“康金蓓”酵素啫喱产品及康美管理仪的图形。检查现场有三十多位老年人在体验康美管理仪,同时在观看上述宣传PPT。
当事人自述产品宣传PPT为自制,康美管理仪产品进价5100元,售价9380元,检查时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第三项【裁量基准】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推进服务型执法的典型意义,核心在于实现从“监管者”向“服务者”转变,以执法为手段、服务为目的,推动监管与服务深度融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本案办理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调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过,依据过罚相当原则,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