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市局动态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5-10-09 09:21 信息来源: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一、辰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辰溪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牛胸油串产品掺杂有羊油成分。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的三批牛油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均含有“羊源性成分”。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119件上述产品,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103件,货值金额29900元,违法所得2602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023元;2.处以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38870元。罚没合计64893元。

本案是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品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焦虑源,查办该起案件,是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掺假掺杂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典型案件的曝光对“夜宵食品”生产行业产生了“敲山震虎”的威慑效应,同时保护了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诚信经营者创造了合法公平的良性竞争环境。

二、彭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牛油串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1 月16日,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彭某租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民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该场所从事牛油串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生产的牛胸油串(颗粒)、牛胸油串(片)、脆骨粒半成品、牛油串(已穿串未包装)半成品、食品原料牛外胸油及去骨鸭掌、半成品、腌制配料约200公斤。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4150元,违法所得共计116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610元;2.处以40000元罚款。罚没合计51610元。

本案是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行动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查处,有助于守住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与维护食品市场准入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的违法行为,肃清行业乱象,从源头阻断问题食品“流向餐桌”,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市场秩序。

三、洪江市某米粉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江市某米粉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湿米面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现场发现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24.43公斤和脱氢乙酸钠0.76公斤。经检验,现场查获的湿米面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湿米面(谷物类粉类制成品食品)517.7公斤,已销售350.1公斤,涉案货值金额1346.02元,违法所得910.26元。另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湿米面167.6公斤,涉案货值金额435.76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湿米面167.6公斤及涉案工具1批;2.罚没合计60910.26元

本案是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行动的典型案例。农村地区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地域范围广,隐蔽性较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食品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本案的查办,对食品违法行为予以有力打击,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警示震慑,有力净化了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四、沅陵县某面包坊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6日,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学校举报,称其进购的肉松包生产日期标识为2024年10月26日,保质期为3天。该局立即对生产上述肉松包的某面包坊开展执法检查。经核查,该面包坊取得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涉案的肉松包蓬松、未见斑点霉斑,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经查明,该批次肉松包为当天生产,因打码机标签日期在APP模板里修改后没有确认保存,导致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该情况的查明,迅速消除了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该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肉松包;2.没收违法所得3623元;3.处以5000元罚款。罚没合计8623元。

本案是守护校园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生产日期是判断食品的新鲜程度、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生产者确保生产日期标示真实、正确至关重要。本案当事人因疏忽大意导致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引起了舆情,反映了当事人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和失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督促其整改落实安全责任,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了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

五、郑某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5月,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函举报,反映郑某销售的yso减肥咖啡为涉嫌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产品。经查明,涉案产品名称为“YSO Majic”奶茶,是当事人从江苏省常州市黄某某处购进的。当事人自己食用了该奶茶,并在抖音上发布分享视频。举报人通过抖音平台联系上当事人,分两次向当事人购买了三盒涉案奶茶。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奶茶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另查明,该奶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9年11月注销,该公司2019年11月以来从未生产过任何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4440元。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本案是打击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依法取得许可。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而且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破坏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该案的依法查处,不仅提振了公众的消费信心,更推动一场从监管到平台,再到商家的全链条责任重塑。


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

   
    一、芷江侗族自治县某厂为侵权提供便利生产“容声电器”侵权包装案

2025年3月,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辖区内某厂涉嫌伪造生产地址商品案时,发现涉案产品印有“容声电器”商标的包装是由芷江某厂生产,随即向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经该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受鹤城区某厂委托,生产“容声电器”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外包装纸箱400个,其印制的纸箱所使用的“容声电器”商标未经权利人授权,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金额1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印有“容声电器”商标的专用模具26个;3.处以18000元罚款。

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源头治理”的典型案例,也是两地开展协作共治执法实践的工作实例。包装作为商品标识的重要载体,其商标合法性直接影响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容声电器” 作为知名商标,侵权包装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聚焦商标侵权链条的关键上游环节 —— 包装印制,通过查处包装印制企业的帮助侵权行为,不仅对侵权行为实施了“源头治理”(没收专用模具),更向印刷、包装等代工行业释放了“接单必核商标授权”的强烈信号,破除了“代工无责”的认知误区。案件的查处实现了“打击一个、规范一业”的效果,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决心,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沅陵县某销售店为筒灯贴“PHILIPS”商标侵权案

2025年4月,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武汉市归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诉,根据此问题线索对沅陵县某销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店自行购进700个无品牌标签的筒灯,外地顾客提供700个带有 “PHILIPS”字样的商标标签,当事人应其要求将标签粘贴于无品牌标识的筒灯上,而后销售给上述外地顾客,货值金额4900 元。经商标权利人确认,涉案贴标筒灯所使用的 “PHILIPS” 商标为侵权标识。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为无标商品粘贴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PHILIPS”标筒灯 700 个;3.处以5000 元罚款。

本案是打击“贴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PHILIPS”作为全球知名照明品牌,当事人通过贴标将低价无标商品“包装”为品牌正品,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声誉。案件的查处明确了 “贴标即构成侵权” 的执法标准,精准直击了小微商户“受托贴标无责”的认识误区。同时针对县域商户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 “没收商品+罚款” 的处罚及后续普法教育,引导商户建立 “进货验标、售品核权” 的合规意识。本案既是守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实践,也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同类 “小金额、高频次” 侵权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助力筑牢县域消费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三、麻阳某箱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3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接举报线索,反映麻阳某箱包有限公司存在侵犯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市局指定该公司所在地以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局将该案指定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该局在当事人成品库房内共查获涉嫌侵权书包 4267 个,含 “蜘蛛侠”“钢铁侠”(漫威)、“米妮”(迪士尼)、“BATMAN”(DC)等标识,经权利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上述标识均侵犯对应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对涉案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仅受委托加工,收取加工费(违法经营额) 19201.5 元,涉案产品未售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该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及时进行整改,彻底清除全部涉案产品上的侵权标识,消除了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处以75000元罚款;3.不予没收涉案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

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严格执法+柔性服务”的典型案例。案件聚焦委托加工侵权问题,既维护漫威、迪士尼等国际知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传递“不分国内国外,严护知识产权”的信号;又兼顾企业生产实际,允许整改复用商品,避免“一刀切”;更破除“代工无责”误区,引导企业“接单核授权”;同时守护消费者免受混淆误导,实现了“四效统一”,为同类案件提供执法实践的有益借鉴。

四、新晃某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击扳手案

    2025年6月18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新晃某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的标有“大艺R、fd880d00fb226a74ee0fed624784001d_8261bbeda97cbad7e79c94815a12cf3”等注册商标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涉嫌侵权。该局执法人员当日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销售的侵权扳手4台并依法扣押。经查明,2024年10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侵权扳手,货值金额112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证明,未建立进销台账,无违法所得。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冲击扳手所使用的“大艺R”等商标未经授权,确属侵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涉案侵权充电式冲击扳手4台;3.处以3000元罚款。

本案聚焦五金机电行业常见的侵权误区,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践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典型范例。当事人作为县域小微商户,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从非规范渠道进货且未履行索证义务,最终构成侵权。案件处理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周边五金商户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引导建立“规范进货、核权售品”的合规流程,破除“上门推销商品无风险”的认知误区。本案既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县域小微商户提升知识产权意识,为构建县域五金机电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提供了可借鉴的基层实践经验。

五、鹤城区某婴幼儿服饰店销售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鹤城区某婴幼儿服饰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涉嫌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嘴90个、奶瓶93只,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9月两次从微信名为“贝亲批发”的人员处采购上述涉案商品,购进过程中未完全履行索票索证查验义务,违法所得8760元。涉案“贝亲”奶嘴、奶瓶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确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贝亲”奶嘴90个、“贝亲”奶瓶93只;3.处以12000元罚款。

本案是母婴用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贝亲”作为母婴用品知名品牌,其产品直接关联婴幼儿健康安全,侵权商品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声誉,更可能因质量不达标对婴幼儿健康构成潜在风险。案件的查处既精准打击母婴市场侵权行为,切实守护婴幼儿群体的消费安全,又向母婴用品销售行业释放“索证索票必严、侵权违法必罚”的信号,倒逼经营者规范进货渠道,建立健全商标合规查验机制。同时,本案通过“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组合处罚,既消除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的隐患,也对同类母婴用品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为维护母婴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与安全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2023年6月,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打击建材市场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和举报线索,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某涂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未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3个厂家生产的6个规格的防水卷材产品没有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该局现场进行抽样取证。经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销售的5个规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个规格产品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1.041万元,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局于2023年10月7日将案件移送怀化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5年1月8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将该案退回该局。该局于2025年1月15日重新立案调查。经查明,收到该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前,当事人已将3336卷涉案产品退回生产厂家粉碎处理,将剩余的379卷涉案产品作为废品变卖。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举报1家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防水卷材,经查证属实,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9.476万元。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办案件“双向衔接”的典型案例。防水卷材产品质量不合格,会造成房屋防水失效,出现渗漏,严重的会危害到房屋建筑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警示和震慑了不法经营者,促进了行业规范发展,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充分考虑了当事人配合查处其它违法行为的立功表现情形,对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怀化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案

2025年3月,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道县某小学校服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校服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31888-2015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该批校服系怀化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并出厂销售,共计825套,货值金额3.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33元;2.处以19420元罚款。罚没合计25653元。

本案是守护学校学生校服质量安全的典型案例。学生校服属于校园安全的重点监管事项,质量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市场监管部门对危及学生健康的不合格校服采取“零容忍”态度,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消除了风险隐患,守住了安全底线。

三、溆浦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多孔砖”案

2025年4月23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对溆浦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结多孔砖”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次产品“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不符合GB/T13544-2011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17000块该批次产品,截至检查当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440元,违法所得3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2.处以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2720元。罚没合计3060元。

本案是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典型案例,涉及建筑材料领域,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该局通过严格的监督抽检和后续的立案调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了不合格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销售,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提醒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四、靖州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3月,经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靖州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钙镁磷肥为不合格产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签收后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从贵州省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购了6吨钙镁磷肥,截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钙镁磷肥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3120元。罚没合计3540元。

本案是农资打假行动的典型案例。严厉查处不合格农资产品,可以使农户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农资产品而产生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增强消费者对农资市场的信心。同时,向农资市场传递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促使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五、湖南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HDPE给水管案

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湖南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00%全新料HDPE给水管为不合格产品。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未发现同批次的100%全新料HDPE给水管。经查明,2023年3月8日,当事人生产了涉案100%全新料HDPE给水管共5卷1500米,分2次(第一次1卷300米,第二次4卷1200米)销售给湖南某塑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天猫网络平台将其中1卷销售给了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485元。因该批管材已全部投入使用,与果园灌溉系统深度结合,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2.处以2970元罚款。罚没合计4455元。

本案是跨省域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查,发现并惩处不合格给水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是守护公共水源安全、维护公平市场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不仅关乎工程质量,更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促使生产和销售者重视质量安全,推动行业标准化进程和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