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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
| 湘卫法监发[2003]42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卫生系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有效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对于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卫生许可、采取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对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卫生依法行政,完善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产生深远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把学习《行政许可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学习《行政许可法》和深化卫生改革,转变卫生行政职能,促进卫生政风建设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普遍接受培训,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卫生许可工作的人员,更应当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基本掌握《行政许可法》有关内容,并将学习与具体的行政审批工作相结合。 二、系统组织培训,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关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设定了一系列具体而重要的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因此,应当在组织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在卫生系统内全面组织培训,充分领会该法的立法原意、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和相关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的具体要求与程序,确保将行政许可的原则体现在整个卫生管理活动中,努力塑造服务型政府形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卫生监督、特别是卫生许可的实际,进行《行政许可法》的系统培训,将有关内容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常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精心做好准备,为实施《行政许可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要求在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和条件,因此,各地在组织学习、培训的基础上,一是要加强卫生许可的清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对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卫生许可的项目进行清理,对于不属于清理范围的提出清理意见与建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清理项目及时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清理中的情况应当及时与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气,以便及时沟通交流情况。二是做好卫生许可工作衔接准备。针对清理中应当废止、修改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各地要抓紧研究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管理真空和脱节;针对《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各地要做好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有关费用的测算,争取将卫生行政许可费用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结算。针对《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规定,做好诸如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公示和听证等的硬件与软件准备工作,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卫生许可队伍的建设。卫生许可工作的法律、技术、业务要求高,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相关人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因而各地应当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对现有卫生许可队伍进行考核、培训,充实力量,提高现有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以《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各地应当将对卫生许可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卫生执法责任制和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的许可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并适时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卫生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监督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各地在《行政许可法》学习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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